【評論主題】11.下列何者敘述,甲為準中止犯?(A)甲殺乙後離去,經路人報警送醫,乙未死(B)甲殺乙後,甲叫救護車,但在救護車抵達前,乙已被路人送醫救治,乙未死(C)甲殺乙後,甲叫救護車,但在救護車抵達前,乙已被

【評論內容】

刑法 第27條(中止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準中止犯)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1. 甲持刀脅迫 A 將身上的錢交出,A 無法抗拒,交出身上僅有的 2 千元,甲改變心意而將 A 殺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構成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強盜殺人罪(B)構成形法第328 條第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 101 年度 台上 字第 6566 號刑事判決

復按結合犯係立法者將兩個獨立之故意犯罪,合成一罪,加重其處罰之犯罪類型。乃以其間出現機率頗大,危害至鉅、惡性更深,依國民法感,特予結合。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自屬強盜罪與殺人罪之結合犯,係將強盜及殺人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其強盜行為為基本犯罪,只須行為人利用強盜之犯罪時機,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其強盜與故意殺人間互有關聯,即得成立。至殺人之意思,不論為預定之計畫或具有概括之犯意,抑或於實行基本行為之際新生之犯意,亦不n問其動機如何,祇須二者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有關聯性,均可成立結合犯。

參考:https://fyjud.lawbank.com.tw/list.aspx

【評論主題】17 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2 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為何救濟程序? (A) 請願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第16條 第一項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評論主題】17 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2 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為何救濟程序? (A) 請願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第16條 第一項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評論主題】10 關於行政執行法之管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 3 個月(B)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因管收而免除(C)顯有逃匿之虞為聲請管收原因之一(D)義務人不服法院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 第19條 第三項、第四項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A)。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B)。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 第六項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C)。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 第十項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D);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評論主題】2.根據「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勤區查察以家戶訪查方式執行之,其家戶訪查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A)行政院(B)內政部(C)警政署(D)警察局

【評論內容】警察勤務條例 第11條警察勤務方式如下: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評論主題】070.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種類之一,因營業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社會所生之危害情節 較為嚴重,永久歇閉其營業,至不使再危害社會,為: (A)禁止營業 (B)停止營業 (C)長期歇業 (D)勒令歇業。

【評論內容】

經濟部八六、二、三經商字第八六二0一一四九號函:

勒令歇業係指以公權力強制公司或行號終止全部或部分營業之意。

經濟部九三、七、二0經商字第0九三0二三二二二00號函:

停止營業公司及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

【評論主題】171.行政執行,必要時得依法管收義務人,下列何者尚非法定不得管收之情形? (A)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B)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C)現有工作,恐因管收而影響工作進行者 (D)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 第21條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D)。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A)。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B)。

【評論主題】四、薄膜生物反應器(Membrane Bioreactors; MBR)為近年新興的廢水處理及回收技術。依照薄膜於處理程序中的配置,可區分成旁流式(Side-Stream)或沉浸式(Submerged

【評論內容】

人倫悲劇 - 保成學儒法政網

直系血親尊親屬的體系定位:

本罪與普通殺人罪之區別在於,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分關係。

那「直系血親尊親屬」此要素,是屬於構成要件要素或罪責要素,在國內學說上就存有爭議,這也是考試的熱門之一。簡單說明之,若把此要素當成構成要件要素,主觀上必須對此有所認知,則行為人誤他人為自已父親,則主觀上有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故意,客觀上不符合,應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若行為人不知被害人為其父親,則某甲欠缺本罪之故意,不能成立本罪,只應成立§271普通殺人罪。

另有認為此要素為「罪責要素」,此亦為通說所採,而如何實現此要素,理論上可能有三種如下:1、純粹客觀要素,只要行...

【評論主題】2. 每天吃一頓好的早餐是重要的。It (4)____(5)(i)____(6)____have a good breakfast every day.【題組】4

【評論內容】即成犯著重於行為的開端,一開始就犯罪。例如:侵占罪以持有人將原來持有之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此項變為所有之意思,雖有時以處分行為表現之,但一經表現,犯罪即同時成立,並不以處分行為完了為必要。(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029號判例)。與繼續犯概念相反。繼續犯,專指犯罪行為之繼續,非兼指犯罪狀態之繼續。所謂犯罪狀態之繼續,指犯罪雖已完畢,而犯罪所生之違法狀態仍繼續存在而言。比如刑法規定的非法拘禁罪、遺棄罪,重婚罪等都是典型的繼續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