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mtim12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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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據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3 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582003605 號公告修正施行 壹、應記載事項六、旅遊費用應記載旅遊費用總額及其包含之主要項目(代辦證件之行政規費、交通運輸費、餐飲費、住宿費、遊覽費用、接送費、領隊及其他旅行業為旅客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保險費)。前項費用不包含下列費用不包含下列費用:(一)旅客之個人費用。(二)建議旅客任意給與隨團領隊人員、當地導遊、司機之小費。(三)旅遊契約中明列為自費行程之費用。(四)其他由旅行業代辦代收之費用。 七、旅遊費用之付款方式應記載旅客於簽約時應繳付之金額及繳款方式;餘款之金額、繳納時期及繳款方式。但當事人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