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u-Fung Ou】評論
35條: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130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答案為d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何婉瑜】評論
付款提示期限到9/23當天撤銷付款委託不得於提示期間內因此9/16-9/23都不得為撤銷付款委託須待9/24始可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