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ou-Fung Ou】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68.甲執有乙所簽發之支票,票載發票日為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6 日,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台北市,請問乙可於下列何日向銀行撤銷付款委託?(A) 9 月 21 日 (B) 9 月 22 日 (C

【評論內容】35條: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130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