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有關地方財政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得超過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 歲出總額 25%
(B)上級政府對於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向其收取協助金
(C)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D)鄉(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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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阿浮(109普考民政上榜)】評論

(A)公共債務法第5條(B)地方制度法第69條(C)地方制度法第69條(D)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直轄市、縣 (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鄉 (鎮、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前項直轄市、縣 (市) 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 (鎮、市) 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種下心願】評論

鄉(鎮、市)沒有發行公債直轄市、縣 (市) 有發行公債

Penny】評論

補充:D 選項可參考 公共債務法第5條...★(...

李兆凌】評論

(A)公共債務法第5條:縣(市)及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各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五。(D)地制法第68條:1.直轄市、縣 (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1)公債、(2)借款或(3)移用以前年度歲計.....看完整詳解

每分每秒都在創造,再創造】評論

鄉(鎮、市)沒有發行公債直轄市、縣 (市) 有發行公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