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5 有關區政諮詢委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區政諮詢委員自改制日起,任期四年,期滿得再續聘一次(B)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C)區政諮詢委員由直轄市長就改制前之鄉(鎮
【評論內容】
地制法第58條
【評論主題】22 下列有關地方財政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A)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得超過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 歲出總額 25% (B)上級政府對於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向其收取
【評論內容】
(A)公共債務法第5條
(B)地方制度法第69條
(C)地方制度法第69條
(D)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
直轄市、縣 (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彌平;鄉 (鎮、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彌平。
前項直轄市、縣 (市) 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 (鎮、市) 借款之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20 縣議會審議縣總預算案,通過民政處預算,並附帶決議某科目預算動支前應經議會核可時,對於該附帶決議,縣政府應如何處理? (A)因已逾越議會權責,縣政府應提請覆議 (B)應參照相關法令辦理 (C)為尊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 41 條
★★★、★ (★) 、★ (...
【評論主題】21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間之跨域合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上級政府僅扮演監督之角色 (B)地方自治團體間得締結行政契約 (C)相關爭議均應依司法程序處理 (D)跨域合作不限於平行層級之自治團體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 第 24-3 條直轄市、縣(★)、...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不屬於直轄市議會之職權?(A)議決直轄市之自治條例 (B)核定直轄市政府訂定之自治規則 (C)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D)議決市有財產之處分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
【評論主題】13 直轄市與其他縣(市)訂定行政契約進行區域合作,下列何者不屬於該契約之應記載事項?(A)合作事項、合作方法與合作期間 (B)違反契約之處理方式 (C)如何分攤合作活動衍生之費用 (D)合作營運收入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24-2 條直轄市、縣(市)、★...
【評論主題】21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間之跨域合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上級政府僅扮演監督之角色 (B)地方自治團體間得締結行政契約 (C)相關爭議均應依司法程序處理 (D)跨域合作不限於平行層級之自治團體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 第 24-3 條直轄市、縣(★)、...
【評論主題】20 縣議會審議縣總預算案,通過民政處預算,並附帶決議某科目預算動支前應經議會核可時,對於該附帶決議,縣政府應如何處理? (A)因已逾越議會權責,縣政府應提請覆議 (B)應參照相關法令辦理 (C)為尊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41 條直轄市、縣 (市) 、★ (...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不屬於直轄市議會之職權?(A)議決直轄市之自治條例 (B)核定直轄市政府訂定之自治規則 (C)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D)議決市有財產之處分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
【評論主題】13 直轄市與其他縣(市)訂定行政契約進行區域合作,下列何者不屬於該契約之應記載事項?(A)合作事項、合作方法與合作期間 (B)違反契約之處理方式 (C)如何分攤合作活動衍生之費用 (D)合作營運收入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24-2 條直轄市、縣(市)、★...
【評論主題】22 下列有關地方財政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A)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得超過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 歲出總額 25% (B)上級政府對於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向其收取
【評論內容】
(A)公共債務法第5條
(B)地方制度法第69條
(C)地方制度法第69條
(D)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
直轄市、縣 (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彌平;鄉 (鎮、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彌平。
前項直轄市、縣 (市) 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 (鎮、市) 借款之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35 有關區政諮詢委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區政諮詢委員自改制日起,任期四年,期滿得再續聘一次(B)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C)區政諮詢委員由直轄市長就改制前之鄉(鎮
【評論內容】
地制法第58條
【評論主題】22 下列有關地方財政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A)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得超過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 歲出總額 25% (B)上級政府對於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向其收取
【評論內容】
(A)公共債務法第5條
(B)地方制度法第69條
(C)地方制度法第69條
(D)地方制度法第 68 條
直轄市、縣 (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彌平;鄉 (鎮、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彌平。
前項直轄市、縣 (市) 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 (鎮、市) 借款之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17 甲直轄市之人口總數為 220 萬人,扣除原住民人口後未達 200 萬人,該直轄市區域議員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幾人? (A) 53 人 (B) 55 人 (C) 58 人 (D) 62 人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一、直轄市議員總額:(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