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鉛筆(坐四望三)】評論
提審法 第五條 提審之聲請與駁回之事由 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一、經法院逮捕、拘禁。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 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 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 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 受聲請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而裁定駁回之。
【唐唐】評論
25.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憲法第八條之羈押權應由何機關行使之?(A)法院(B)檢察署(C)警察局(D)調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