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my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審計法施行細則§18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有關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應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 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B)審計法§23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 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C)審計法§45 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D)審計法§22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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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審計法施行細則§18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有關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應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 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B)審計法§23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 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C)審計法§45 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D)審計法§22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