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ne Lee】評論
第 4 條訴願之管轄如左:一 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二 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三 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四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五 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六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七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八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Adison Liou】評論
我覺得這2個好像 六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七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易稿混
【terrywu112233】評論
我都用略記法- 訴願 往上一級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