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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2條 (法院之權限)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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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26條 (管轄法院)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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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110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