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郵件處理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第 39 條 交寄或投遞之信函,郵局認其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錢幣或夾寄他人郵件者,(A)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B)拒絕拆驗者,不予收寄或投遞。(C)拆驗時,不得查閱信函內容。第 40 條 郵件因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不依規定交寄,(D)致其他郵件受有損害者,郵局得向寄件人請求賠償。郵件雖經郵局收寄,寄件人仍不免除前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