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id Stu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6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除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其使用一樓至三樓順序,不在此限。想請問此題D選向依照現行法規是否還適用?
【用戶】魚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6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除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其使用一樓至三樓順序,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