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審計機關決定應賠償之款項或財物,應定期限,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向經營人員及其主管依限追賠,上項人員未能悉數賠償時,該負責機關長官如延誤追繳致遭受損失者
(A)不應負賠償之責
(B)應負賠償之責
(C)如有過失始負責
(D)視情況而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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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 4 條三. 審計機關決定應賠償之款項或財物,應定期限,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向經管人員及其主管人員依限追賠,上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該負責機關長官如延誤追繳致遭受損失者,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