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所謂「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部分危險,在扣除「自留額」後,向其他保險公司(「再保險人」,或「再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之契約行為,保險公司因此可以「減少損失」「分散分險」;「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是兩個相互獨立之契約。所謂「複保險」,是指要保人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公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573,&article_category_id=1578&job_id=104801&article_id=45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