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榜首】評論
第 16-1 條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 透明化及公式化原則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 稅課收入。 n 稅課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之款項,其分配辦 法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地方政府後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