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奮鬥李】評論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欲速則不達】評論
第16條(興建鐵路之開工、竣工)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我是大老虎】評論
雖然這題我寫對,不過16條 裡面就這幾個字,到底選項怎麼可以衍生出這麼多法條裡面沒有提到的..
【李逍遙】評論
1 工程完竣後至合法營運之程序,依鐵路法第 16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工程完竣前之興建階段,得隨時於報經交通部核准後測試行車(試車只是鐵路機構在請交通部進行履勘前所做的先行測試,並無搭載旅客,不須報請交通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