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hochu09】評論
名 稱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 9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n地區居留:n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n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n 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n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n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n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n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n 百八十三日以上。n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n 備查。n七、曾在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