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7 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曾心怡】評論
第 18 條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楊 國慶】評論
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 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