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聞報導:樂華夜市攤商在 2012 年向新北巿政府提出「樂華夜巿」攤販集中區營業許可申請,經新北巿經濟發展局審查後獲准,當地住戶不滿道路使用權限縮,影響社區安全,提出【①】,要求撤銷營業許可,遭駁回後又提出行政訴訟。【②】認為,攤商是以經常性攤販集體設攤方式,應適用規範集合攤販的《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而非申請案適用的、規範零散攤販的《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認定攤商提出申請案欠缺法律依據,也未召開里民說明會、未檢附居民同意書,新北巿府未命令補正,原處分有違誤,因此撤銷樂華夜市營業許可。新北市政府上訴【③】,今天【④】仍認定,攤商申請時檢附資料不符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當地居民勝訴定讞,永和樂華夜市恐走入歷史。
節錄改寫自 《民報》– 2015 年 11 月 27 日
3.根據本文,此案件是適用何種行政訴訟程序?
(A)簡易訴訟程序
(B)通常訴訟程序
(C)小額訴訟程序
(D)交通裁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