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好友乙因公司外調臺北工作,由於乙仍想日後有機會轉回臺南工作,而甲在臺北有空房子 A 屋一直未使用,甲乙之間成立使用借貸契約,借期 3 年。1 年後,甲的女兒丙欲回國工作,甲將 A 屋贈與 給其女兒,並辦理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之後,丙通知乙,請乙在其回國前(約 2 個月)搬離 A 屋。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A 屋借用期間尚未到期,丙不得要求乙搬離 A 屋
(B)丙繼受甲的所有權,乙對丙為有權占有
(C)丙雖繼受取得,但甲乙之間僅是使用借貸關係,丙已經給了 2 個月的準備搬家時間,丙取回自住應合理
(D)甲乙間為 3 年的定期契約,甲受該契約拘束,乙有權繼續居住到 3 年屆滿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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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此題甲乙間成立的是借貸契約,而不是租賃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