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本法規定之下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一、免稅額。(A) 二、課稅級距金額。 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F) 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C)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D)(參考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 B執行遺囑及管 理之直接必要費用:免徵遺產稅(參考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1款)E父母贈與女兒之嫁妝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金額::免徵遺產稅(參考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