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輸】評論
第 482 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第 483 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第 484 條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車禍處理達人】評論
第二章各種之債第七節僱傭第482條以下
【Candy Lin】評論
第 485 條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時,如無此種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n契約。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