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ody】評論
第 102 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二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三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四 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五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訓練之人員。
【天霸動霸TUA】評論
可以請問一下軍人呢???
【已上榜٩(ˊᗜˋ*)و】評論
【法條更新】公務人員保障法於106年6月14日已修正第102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