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有關匯票委任取款背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
(B)委任取款背書之被背書人,其受委任之目的僅為取款,不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
(C)委任取款背書之被背書人,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
(D)匯票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8824
統計:A(0),B(95),C(28),D(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00 土銀 票據法
用户評論
【林志謙】評論
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