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a la vida】評論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進入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請問這個法條有沒有可能他來臺了然後不設戶籍?
【@@】評論
兩岸條例第21條*補充:施行細則第20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不包括下列人員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受聘擔任學術研究機構、專科以上學校 及戲劇藝術學校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博士後研究、研 究講座、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專家、客座教 師。二、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機關 (構) ,不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 技研究之聘僱人員。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情報機關 (構) ,指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機關 (構) ;所稱國防機關 (構) ,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 (構) 、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