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na】評論
(B)民法445條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D)民法第451條《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245
【108警特上榜!感謝阿】評論
有人有更好的解釋嗎 有點不太懂 上面解釋的B不就跟承租人有關嗎 還是我誤解錯誤
【鄭育凱】評論
B 是保護出租人
【smile83118】評論
留置權 是承租人不繳房租,出租人可以對承租人的物品進行留置民法第451條(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租賃 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