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刑事訴訟法就告訴乃論之罪之相關規定中,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B)告訴期間為自犯罪發生後起算六個月
(C)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被害人得毋庸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而逕行向法院提起自訴
(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欲撤回告訴,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撤回告訴者,不生撤回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7674
統計:A(8),B(120),C(18),D(20),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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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21條 (自訴之限制-親屬)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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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20條 (自訴狀)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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