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要保人兼被保險人甲故意隱匿其罹患糖尿病事實,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於要保書面詢問上為不實之說明。訂約後半年內,甲卻因搭乘飛機失事罹難;乙人壽保險公司於訂約後十個月知悉前述不實說明之事實。試問下列保險契約效力之說明,何者正確?
(A) 乙人壽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B) 乙人壽保險公司得終止契約
(C) 乙人壽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
(D) 乙人壽保險公司得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Yafang Lo】評論

第六十四條(投保人如實陳述的義務)訂立合同時,投保人應當按照保險人的書面質詢作出如實陳述。要保人有隱瞞、不披露或者虛假陳述,足以改變或者減少保險人對所承擔風險的估計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風險發生後亦同,但要約人證明風險的發生並非基於其代表或未代表的任何事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