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票據之持有人主張其對發票人有如票載金額之消費借貸關係,而經發票人否認時,請問何人應就借款已如數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A)發票人
(B)執票人
(C)因票據為無因性證券,執票人不負舉證責任
(D)票據之債務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黃子晏】評論

票據持有人倘主張其對發票人存在有如票載金額之消費借貸關係,而經他造當事人否認時,執票人應就借款已如數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黃子晏】評論

票據持有人倘主張其對發票人存在有如票載金...

Ling】評論

★★★★★ ★ 277 ★...

Ling】評論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69140.00本票雖為無因證券,然票據債務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此時固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始適用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倘若執票人主張支票係發票人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發票人抗辯其未收受借款,則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