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美月】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104 .07 . 03第 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 聘免經審查。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7桃園正取,大家加油!】評論
(A)訂定教科圖書選用辦法 →校務會議(C)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各級教師組織(D)評議教師對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措施之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