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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音與全程連續錄影 V(B)如有全程連續錄音,則無須製作訊問筆錄 X(D)除非情況急迫且經記明訊問筆錄外,應全程連續錄音 V刑事訴訟法 第100-1條 (錄音、錄影資料)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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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得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得對其夜間詢問 V刑事訴訟法 第100-3條 (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九章被告之訊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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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得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得對其夜間詢問 V刑事訴訟法 第100-3條 (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九章被告之訊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