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第二百八十九條(言詞辯論)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90條 (被告最後陳述)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