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下列有關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A)須以公共福祉為目的
(B)須予以補償
(C)須有法律依據
(D)土地徵收之處分機關為核准徵收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3482
統計:A(70),B(21),C(34),D(863),E(0)

用户評論

【用戶】Inspiratio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之處分機關為內政部

【用戶】skeir102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應先向原處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由原處分機關查處函復,不服查處結果,申請復議,由地方政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不服復議結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2.不服徵收:因徵收核准機關為內政部,內政部為原處分機關,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並由內政部地政司答辯。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徵收須有法律依據=相對法律保留原則土地徵收之處分機關為內政部,不服徵收,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本選項正確。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B)依照釋字第四百號之理由書意旨,土地徵收應給予被徵收人補償。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