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keir102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應先向原處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由原處分機關查處函復,不服查處結果,申請復議,由地方政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不服復議結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2.不服徵收:因徵收核准機關為內政部,內政部為原處分機關,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並由內政部地政司答辯。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本選項正確。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B)依照釋字第四百號之理由書意旨,土地徵收應給予被徵收人補償。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