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ettyL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第 79 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不服訴願決定怎麼辦?訴願決定後還有什麼救濟途徑一、提起行政訴訟:目前行政救濟制度,分為訴願、行政訴訟2級。如果不服訴願之決定,或訴願機關於提起訴願後3個月內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仍不為決定者,人民即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經過訴願之程序,如不服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裁判者,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上訴或抗告。易言之,增加法院以裁判者之立場,處理人民與機關間爭議之機會,係法治國家保障人民權利之重要表徵。二、申請再審:如果訴願決定後,未能依前項規定期限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致使訴願決定「確定」,在舊訴願法是沒有辦法可以救濟的。但是,在新訴願法中有再審制度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