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訴訟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羈押被告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圍,應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B)有關課稅之處分,以繳納全部或一定比例之稅款作為提起行政救濟條件之規定,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 16 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C)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訴訟權之保障
(D)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係為維持家庭和諧及人倫關係所為之合理限制,並非不得對配偶提出告訴,與憲法並無牴觸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165
統計:A(156),B(1864),C(153),D(778),E(0)

用户評論

【用戶】OM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 #653→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另參720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準抗告之規定681 不服撤銷假釋處分 - 聲明異議691 不服行政機關否准假釋決定 - 行政爭訟

【用戶】江若語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有關課稅之處分,以繳納全部或一定比例之稅款作為提起行政救濟條件之規定,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 16 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有關課稅或罰鍰之處分,對之提起行政救濟時,以繳納全部或一定比例之稅款、罰鍰或提供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者喪失法律之救濟,係對人民訴訟及訴願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有所不符,乃本院自釋字第二二四號解釋以來一貫之見解(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八八號、第三二一號解釋)。.....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牴觸,應不適用。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39

【用戶】acs3s54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D是指,配偶不能自訴,又說非不得提出告訴,到底什麼意思呢?可訴還是不可呢?大法官講話可以不要倒裝,或負負得正的用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