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OM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 #653→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另參720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準抗告之規定681 不服撤銷假釋處分 - 聲明異議691 不服行政機關否准假釋決定 - 行政爭訟
【用戶】江若語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有關課稅之處分,以繳納全部或一定比例之稅款作為提起行政救濟條件之規定,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 16 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有關課稅或罰鍰之處分,對之提起行政救濟時,以繳納全部或一定比例之稅款、罰鍰或提供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者喪失法律之救濟,係對人民訴訟及訴願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有所不符,乃本院自釋字第二二四號解釋以來一貫之見解(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八八號、第三二一號解釋)。.....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牴觸,應不適用。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