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第 13 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黃大麟】評論
自治條例生效日期規範於地方制地法第32條,並非跟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係,惟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標準法之法規生效日規範一樣。 地方制度法第32條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