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3F,(B)應改為=比例原則一詞係行政程序法明文採用(完整定義)。行政程序法 §7 (比例原則/過度禁止原則)-源自「德國」警察法學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合目的性)原則。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損害最少)原則。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狹義比例)原則。p.s.憲法 §23 只涉及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非明文採用(完整定義)。憲法 §23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