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請就銀行法第 125 條之 2「背信罪」之立法理由、構成要件及刑罰等分別論述之。(3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36879
統計:A(944),B(33),C(50),D(3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4條(廢止受訓資格要件)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3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