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成立和解契約,約定讓乙分期償債,但乙應於每月 1 日上午 10時前將分期支票送至甲住處,如有違反即喪失分期利益。設乙於如期交付數次支票後,有一次因交通阻塞,於上午 10 時 30 分始送達支票,雖曾先以行動電話向甲說明原因,但甲仍拒絕受領,並訴請乙償還所餘全部債款。設法院調查發現,雙方約定上午 10 時前交付分期支票,目的在使甲能於上午 11 時前軋入銀行進行票據交換,另甲之往來銀行設在甲住處附近。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7037
統計:A(22),B(479),C(16),D(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用户評論

【用戶】勝利在望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哪裡有錯?

【用戶】宥節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條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第十二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得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前項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之組織、認定程序及會議,準用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 第十三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第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

【用戶】邱清泉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中央......鑑定委員會 地方......認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