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有關《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 年版)的使用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凡主表類目中已含複分意義者,不必再進行複分
(B)總論號碼經組配後,以帶一個「0」為原則
(C)總論複分號碼不可單獨使用
(D)總論複分號碼僅供總類使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8571
統計:A(31),B(14),C(11),D(132),E(0)

用户評論

GG88】評論

總論複分號碼:01哲學02參考工具03教育04辭典05期刊06機關,團體,會議07論文集08叢書09歷史宗教哲學(211)教育法規(526.2)經濟史地(552)不用總論複分PS:總論 和 總類 沒有關係!不要被文字遊戲騙了!

Damaris】評論

依據《中文圖書分類法》(2007年版)的使用原則:凡表中註明"依總論複分表複分"者適用之,惟如已按總論複分立類者,例如宗教哲學(211)、佛教史(228)、教育法規(526.2)、經濟史地(552)、政治思想史(570.9)等,則不必再依本表複分之。即各類中註明"依總論複分表複分"者即可使用。總論複分表規定,複分時,一般以本表複分號碼添加於類號之後即可,惟類號末位數為一個"0"或二個"0"者,除表中特別註明外,其"0"可省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