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某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依廢棄物清理法,將處以多少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A)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B)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C)兩年以上五年以下
(D)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1),B(12),C(3),D(2),E(0)

用户評論

【用戶】曾凱琳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4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    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    、清除、處理廢棄物。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    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