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宗哲】評論
銀行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第 38 條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