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3.有關信用卡行銷,下列何者非「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所禁止之行銷訴求?(A)得「快速核卡」 (B)得「以卡辦卡」(C)得「以名片辦卡」 (D)得依申請人所得或財力為准駁條件
【評論內容】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發卡機構行銷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禁止以「快速核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及其他未審慎
核卡之行銷行為等為訴求。
二、禁止行銷人員於街頭(含騎樓)行銷。
三、應建立信用卡空白申請書控管機制,及對行銷人員與申請案件進件來
源之管理機制。
發卡機構不得於辦卡、核卡、開卡、預借現金及動用循環信用時,給予申
請人、持卡人或其他第三人贈品或獎品等優惠。
發卡機構於核發新卡時所提供之權益或優惠,除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
事由外,於約定之提供期間內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變更,且於符合前開變
更條件時,亦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
卡人。
發卡機構提供信...
【評論主題】21.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於爭議款項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爭議款項尚未查明確實原因時,發卡機構不得將該持卡人資料掛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不良檔(B)爭議款項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告知持卡人處理狀況與進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所屬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1.發卡機構在爭議款項尚未查明確實原因時,發卡機構不得將該持卡
人資料掛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不良檔。
2.發卡機構對爭議款項應於受理後14日內回覆持卡人處理狀況或進度
,調查期間應該停止計算利息。當確定為持卡人責任時方得收取爭
議款項處理期間之利息。
3.發卡機構應於契約或帳單中明確告知持卡人帳務的歸屬方式,例如
是依據身分證字號或是依據帳戶或是依據卡片。
4.發卡機構於接獲持卡人通知並確認已辦理完成信用卡交易之退貨程
序後,應協助持卡人儘速回復其信用...
【評論主題】15.有關運鈔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不可使用普通車輛改裝之運鈔車 (B)運鈔車路線應採最短捷徑(C)週一為最佳運鈔時間 (D)運鈔車運行中,非不得已,絕不停車
【評論內容】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運鈔方面
(一) 運鈔車:
1 應儘量購置專用運鈔車或租用合格保全公司之運鈔車或以普通車
輛改裝之運鈔車。
2 運鈔車應裝置固定或活動式強固密碼保險櫃或防盜運鈔箱、引擎
電源短路開關及必要之警報器與通訊設備。
3 運鈔車保險櫃應具有防搶、防盜功能,並安全防撬、防採測、防
燒焊切割的感溫自動警報系統,遇有外力破壞,可自動報警,並
裝置延時設備,以防止歹待開啟。防盜運鈔箱宜具有無線自動遙
控裝置,能自動或手動施放高音警報及高壓電擊,保障箱內財物
安全。
4 運鈔車保險櫃之...
【評論主題】9.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有關內部稽核單位辦理查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對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B)對財務單位每年僅需辦理一次
【評論內容】
第 15 條
銀行業內部稽核單位對國內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
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
專案查核;對各種作業中心、國外營業單位及國外子行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一般查核;對國外辦事處之查核方式可以表報稽核替代或彈性調整實地查
核頻率。
銀行業稽核單位應將營業單位辦理信託業務、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
務有無不當行銷、商品內容是否充分揭露、相關風險是否充分告知、契約
是否公平及其他依法令或自律規範應負之義務之執行情形,併入對營業單
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業務查核;每半年至
少應對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
【評論主題】4.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法之金融機構?(A)經營證券金融業務之證券金融公司 (B)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C)票券金融公司 (D)農漁會信用部
【評論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
、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
二、金融控股公司: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
本法設立之公司。
三、金融機構:指下列之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
(一)銀行: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構。
(二)保險公司:指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三)證券商:指綜合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證券商,與經營
證券金融業務之證...
【評論主題】3.依銀行法規定,銀行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多少年?(A)十五年 (B)二十年 (C)三十年 (D)無期限限制
【評論內容】
銀行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
第 38 條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
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下列何者屬銀行法所稱擔保授信之擔保?(A)母公司出具之保證函 (B)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C)信託占有 (D)公司股東、董事出具之反面承諾書
【評論內容】
銀行法(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修正)英
第 12 條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