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統計:A:63,B:37,C:229,D:70,E:0
難度:適中
【whappy501】評論
(A) 甲之親屬會議,應於甲死亡後 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民法第 1177 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B)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C)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 1178 條(D) 設甲無親屬會議,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應於甲死亡後 2 個月內,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第1178條第二項沒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