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育有子女乙丙丁,甲生前立有遺囑表示宥恕丁對甲之重大侮辱,乙先於甲死亡,丙在甲死之後隱匿遺囑遭發現。乙有子女 A 與 B,丙無子女,丁有子女 C。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 B 得四分之一
(B) C 得二分之一
(C)丙得三分之一
(D)丁得三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A

統計:A:236,B:22,C:45,D:96,E:0

難度: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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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評論

甲育有子女乙丙丁甲生前立有遺囑表示宥恕丁對甲之重大侮辱 丁還有繼承權丙在甲死之後隱匿遺囑遭發現。隱匿遺囑必須導致遺囑無法執行,才會喪失繼承權丙有繼承權民法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乙爸過世,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AB孫子有繼承甲的遺產權利丁的子女C因丁還在無法繼承甲繼承人剩丙丁 AB 四人平均分配 B得分四分之一 A得分四分之一 丙得分四分之一丁得分四分之一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 1145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Vocushttps://vocus.cc ›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