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im Lai】評論
第十三條規定「高中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
【衝】評論
初聘=1年首次續聘=1年第二次續聘=2年第三次續聘=2年集滿三次續聘+教評會三分之二同意=長聘 (聘期各校教評會自訂
【Shih Jiang-Zh】評論
第 1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A),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D),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B),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