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有關行政執行法中「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B)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原則上扣留期間不得逾 30 日
(C)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依物之所有權人之請求而發還
(D)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於 1 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或變價所得之價金歸屬國庫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8864
統計:A(11),B(30),C(79),D(24),E(0)

用户評論

虱目魚】評論

第 38 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