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法官在該管案件曾參加前審的裁判,以下那一個不是法官迴避的聲請權人?
(A)辯護人
(B)被告
(C)自訴人
(D)檢察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568
統計:A(410),B(12),C(44),D(78),E(0)

用户評論

月嬋】評論

刑訴17條,當事人得申請法官迴避刑訴3條,當事人指檢察官.自訴人.被告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8條 (聲請迴避-事由)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自行迴避事由)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三章法院職員之迴避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