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口訣:山高 自原 低斃 = 山很高 來自原地 低斃的原地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