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Yi-chun Cho】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凜】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7 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